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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私人房屋出租税注意事项
当事人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1、《房地产证》或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即《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筑许可证》或以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书(审原件留存复印件)
2、改变房屋原使用功能的房租出租,须提供市国土局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
3、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交市国土局同意合作建房的批文。
(二) 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 出租人为个人的
A、 身份证原件(留复印件);
B、 委托他人代管或输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共有房屋须出具其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2、 出租人为单位的
A、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
B、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留复印件);
C、 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的须出具房屋所有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境外所有人应出具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留复印件)。
(三) 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1、 承租人为个人的
A、 身份证原件(包括蓝印户口,(留复印件)
B、 暂住人员,须提供暂住证原件(留复印件),或有效身份证明,进入特区有效证件和经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核验的《流动人员计划生育证明》(对像为20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原件(留复印件);
C、 境外人士,须提供居留证(留复印件);、。
2、 承租人为单位的
A、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留复印件);
B、 法宝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留复印件);
C、委托他人代管或办理须出具授权委托证明,受托人身份(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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