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对王先生通过中介租房遭遇假房东以致损失1万余元一案做出判定,中介公司除了返还中介费外,没有其他赔偿责任。而就在今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中明确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一面是法律,一面是规则,自然是法大于规。但是,在房屋中介行业始终没有规范起来的情形下,我们更多看到的是规定无法执行。 关于房地产中介的投诉正在上升,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统计数据来看,2003年为1990件,而仅2004年上半年投诉就达到了1621件。业内人士透露,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清理整顿,但整顿过后就没有更多监管措施,所以每年年底成了房屋中介卷款逃跑的高发期。 规则:信息失实 中介赔偿 ——《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 现状:法律不判定中介需赔偿 今年4月,王先生与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签订合同,要求该公司为其提供一处租房信息,事成之后以一个月房租为酬。很快,王先生与该公司提供的“房主”牛某签订合同,并交纳了半年的房租9000元、中介费1400元、押金1500元。入住没几天,王先生就被真房东赶走。原来,牛某是假房东,其房产证是伪造的,中介公司的租房信息是从网上找来的。 王先生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提供不实信息的中介公司赔偿损失。上周,法院审理认定中介公司没有违约,判决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用但不赔偿损失。 法官认为,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的是居间合同,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对于订约有影响的事项也不负有积极的调查义务,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受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时,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就在这一判决宣布之前的半个月,多家媒体曾经欢欣鼓舞地报道过一则消息,《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规则》将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律规则》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因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的广告房源信息失实,而造成委托人经济损失的,中介机构应承担补偿责任。 虚假信息可谓是房屋中介市场长久难治的顽疾之一。《自律规则》对于规范房地产中介的信息发布,无疑是一剂良药,可惜,由于法律方面无法及时跟上,这剂良药很难起到应有的效果。 办法:中介收款必须通过银行 ——《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 现状:北京6000多家地产经纪公司仅有23家符合此规定 为规范房屋中介市场,北京市国土房管局今年上半年还出台了《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须委托银行收、付租金的暂行办法》,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我市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必须与指定银行签订租金代收、代付委托协议,交纳租赁代理保证金并通过指定银行代收、代付租金。 然而,似乎没有多少中介机构把这个规定当成一回事。傅小姐一周前刚刚通过中介在工体附近租到一处两居室,无论是中介费、押金还是第一个季度的房租,都是通过现金方式结算的,傅小姐还问过中介公司,为什么不按规定通过银行代收,中介公司的员工表示:“根本不需要那么麻烦,也没有几家中介这么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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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7 17:29:17 |
| [ 北京现代商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