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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宝典 >> 政策法规
 房屋租赁有新规 房东房客须留心 [2004-07-05]

我市将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出租屋的管理,其中市人大常委会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已经公布实施。与原法规相比,新法规有许多重要的修改,涉及出租人和出租人的切身利益,房东、房客须多加留心。

所有出租屋必须接受登记,否则处以20%罚款深圳有许多房屋,虽长期出租,房东却从不主动前往有关机构登记。每月租金丰厚,却不交任何费用。房东这种“逍遥的日子”可能要结束了。新法规规定:“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自签订租赁合同起10天内需到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

也许有房东想:我不前往登记又怎样?法规规定了应对办法:“出租屋未予登记或者备案的,对出租人或者转租人在租赁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不符合条件登记者多交1%管理费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的一些私房未获得合法手续,不具备登记资格。这类房屋是否可以不登记?法规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

法规还规定:“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也就是说,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要比符合条件的多交1%的管理费。对过错承租者罚10%

新法规特别强调不能私自出租,即使承租方也会有相应的责任。新法规规定:对有过错的承租人或者受转租人并处以约定租金总额10%的罚款。

新法规规定:不交纳或者迟延交纳房屋租赁管理费,主管机关可责令其交纳,每迟延一日,按应交管理费的数额收取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法规规定:当事人不服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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