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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宝典 >> 政策法规
 深干部职工出租房屋不申报将被严处 [2004-07-05]

今后,深圳市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如有出租屋而不申报登记和备案,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记者昨日获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监察局、市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拟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加大对私人出租屋业主监管力度,真正将全市私人出租屋纳入监管范围。据了解,目前该意见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出租未登记要罚款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经营的个人,在租赁关系成立后10日内,应自觉到房屋所在地租赁管理所办理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如逾期没有登记或者备案的,由租赁管理部门一次性处以合同期租金总额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并追缴租赁管理费、代征税款和滞纳金。房屋出租人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的义务,租赁关系成立后,应在3日内督促、协助承租人到出租屋综合管理机关办理租住人员信息登记。否则,由主管部门处以月租金额一倍的罚款。

干部不申报将受严处

《征求意见稿》规定,凡有出租屋不申报登记、备案,不落实治安管理措施的,除依照租赁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外,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属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且不得参加单位的年度评先。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村(居)委干部,由其上级主管纪检、监察部门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与岗位目标年度考核挂钩。属于股份合作公司和农村居民的,由股份公司和村委会与其本人的年终分红挂钩。接受监督管理的对象为:各区、街道(镇)、村(股份公司),市、区直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深中央、省属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

出租行为列入考核

《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在开展年度工作考核时,要把各部门各单位干部职工私人出租屋是否申报登记、备案,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干部评先授奖和年终考评时,应考虑干部执行租赁管理法规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各级维稳及综治办通报的干部违规情况,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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