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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市民好心为朋友担保,岂料朋友突然“蒸发”,结果该市民“无辜”地成为被告。南京鼓楼区法院近日就此作出一审判决,该市民被判支付朋友的万元欠款。
市民李先生有一幢房屋要出租,与方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双方约定租期从去年9月3日至今年9月2日止,每月租金1200元,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当时,方某的朋友刘女士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下了自己的大名。租房期间,方某只一次支付了3个月的租金。很长一段时间内,方 某租的房子都是铁将军把门,人也不见踪影。租期届满,方某依旧不知下落,房子里的东西也未腾空。李先生在找不到方某的情况下,找到刘女士,请她履行担保人的义务,双方协商不成后走上了法庭。
法官提醒:签字画押得慎重刘女士作为担保人,在原告与方某签订的《租房协议》上签字,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刘女士应对方某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担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担保人义务,按照租房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交付租赁房钥匙并腾空租赁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随着人们经济生活的日益多样化,租房、民间借贷、投资等各种经济活动越来越多。一方为了实现某种经济或生活目的,在自身实力或条件又不具备的情况下,自然会想到租房、借款或向银行贷款来实现某种目的,出租或出借人往往需要承租或借贷人找一个具备相应能力的人出面担保,以使自己免受不可预料的损失,这是明智的。作为自愿为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要了解担保的风险和法律责任,切不可只为义气、情面而草草为他人签名担保。近年来因草率为他人担保而被债权人告上法院的逐年增多,因此而赔偿巨额钱财的也不在少数。
例如南京一位热心的老大妈,一生从教,退休后也乐意替熟人行善事。一次,她的一个学生找到她,说办企业急需一笔资金,自己愿出高息借款,请老师帮忙。学生办企业,这位老教师很支持,自己没钱就找熟人借给那个学生30多万元,她在担保书上想都没想就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后来,她的那个学生因犯罪被判刑,钱款被其挥霍一空。借款人要不回钱,便将那位热心的老教师告上法庭。证据很明显,法院自然判她败诉。如今,这位大妈一家仍在省吃俭用偿还这笔巨款。为了这个官司,热心的大妈差点想不开。热心助人是好事,在朋友、熟人遇到困难时能够雪中送炭是道义所驱,但是在为他人作担保时,也要想一想风险和当事人的诚信度,切不可碍于情面将自己陷入债务的泥淖,以免将来追悔莫及。金林玫 陈迪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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