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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标准合同文本好处几多 [2004-03-18]
租房标准合同文本好处几多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和市房地局将联合推出《北京市房屋出租居间合同》及《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示范文本。这是北京市加强监管中介机构,规范房屋中介市场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优点如下:

    一、首次同时推出《房屋出租居间合同》和《房屋承租居间合同》,以往的租赁中介由于只向承租方收取中介费,与房东没有利益上的关系,所以不和房东签署出租居间合同,这样对房东提供的服务也都是口头承诺,容易产生纠纷。这次同时推出两份合同的意义还在于明确了中介公司的定位问题,中介公司应该同时对房东、房客提供对等、公平的服务,不应该厚此薄彼,有失公允,同样在中介费收取上也应该双方平均负担,一家一半,确保中介公司的公正性。

    二、关于《房屋出租居间合同》

    1.明确了房东的责任和义务;房东提供准确房屋资料,若因资料不符导致房客拒付看房成本费的,必须由房东支付,这样就不会再出现以往房客看房时发现与所说不符,其实是房东虚报情况,但又无可奈何白跑一趟的事情。

    2.明确了中介公司的义务,应按照房屋用途和房东对承租人的特殊要求来寻找房客,并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房东利益。

    3.明确了收费方式,应在委托完成后才可收取中介费,若未完成仅需支付成本费用。

    4.明确房东不能甩开中介私下与房客成交,视为违约并需支付违约金。

    三、关于《房屋承租居间合同》

    1.将房客委托中介寻找的房屋条件事先详细列出,这样如果中介带房客看的房屋与其委托条件不符,中介应赔偿房客损失。

    2.对看房成本费事先完全约定收取方式,这样可避免以往中介以每看一套房收100元,看十套房就收1000元的明显不利于房客的收费。

    3.中介费不能预收,委托完成后才可收取,并且在收取中介费的同时不能再收取看房成本费。

    4.明确如果中介介绍的房屋不符合出租的条件,或者出现假房东,均应由中介先行赔偿房客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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